《攀枝花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2-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全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其满足我市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川粮发〔2023〕3号),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攀枝花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说明
《攀枝花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共5章30条,内容依次是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 总则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机械罩棚、器材库、维修车间、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 保护措施
粮油仓储单位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出租、出借区域严禁用于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从事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的经营活动。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处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未履行报批手续,以及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处置行为。严禁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处置审批。
- 监督管理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四)责任追究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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