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3-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际,同时针对前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4〕102号)部分条款进行优化修改,进一步厘清定价形式、明晰权责边界,草拟了本《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通知》共十六条,围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全流程作出全面规范,同时对原有条款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汽车客运站内运输班车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通知执行,清晰界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内涵,明确政策适用边界,确保管理无死角、执行无偏差。
第二部分是确立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明确市发改委负责东区、市管旅游景区、市属及以上公用公益性机构等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各县(区)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及监督管理,可参照市定标准且不高于其标准执行,压实各级发改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部分是划分定价形式与适用范围。按停车场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明确自然垄断性质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公用企业所属停车场、暂扣涉案车辆停车场及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共有车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20%幅度内浮动;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商业化停车场、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共有车位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厘清不同停车场定价权限。
第四部分是明确定价与计费规则。确立综合成本、分区域定价、对标省内、差别化定价、兼顾承受能力五大定价原则,实行计时、计次、包月三种计费方式,要求计时收费停车场必须配备合格计时设备,规范收费定价与计费核心要求。
第五部分是落实惠民免费政策。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15分钟内临时停放免费,同时界定军用车辆、执行任务警车、特种作业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四类免费停放车辆,兼顾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权益。
第六部分是规范经营与监管要求。明确合同未到期收费标准衔接规则、停车场交通管理要求、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公示与收费许可证清退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牌由属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收费需使用税务统一票据,同时明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强化全流程监管与责任落实。
三、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日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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