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4baa2546-14d1-4384-bd4e-a4323774a42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8-01
- 发布日期:2025-08-01
- 文 号:川发改法规规〔2025〕38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或终止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中标结果(变更)公示、合同公告和履约信息等,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指定发布媒介为“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至少在我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当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在省指定发布媒介的“交易信息—工程建设”板块按规定格式发布。招标投标处罚信息在省指定发布媒介的“曝光台”板块按规定格式公开。
第四条 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确定为涉密项目的,原则上不公开招标。
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在严格遵循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发布招标公告,不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
涉密项目确需公开招标的,应当征得定密单位审核同意,针对招标投标信息中存在的密点或可能造成泄密风险的敏感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脱密脱敏处理,并经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潜在投标人因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查看、复制相关内容的,应当联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获取,并严格遵守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
第七条 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以下统称“发布人”)。
第八条 发布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原则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发布人进行电子签名(签章)。以纸质文本提交的,应当由发布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发布人对其提供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相关信息发布时限的规定。
第九条 发布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信息为准。已发布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需要更正的,发布人应当在发布相关信息的全部媒介上发布更正后的完整文本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核验后同步交互至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指定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所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 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原则上应当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范本。
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公告、履约信息等,应当使用本办法所附标准范本。
第十三条 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提前公示。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并在发生重大变化后及时更新。鼓励招标人使用PDF格式提前全文公示招标文件。
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公示一般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发布。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按规定上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免费注册、登录、查询和获取(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邀请招标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主要内容和履约信息等。
第十六条 评标报告存在誊写错误的,招标人可以按正确内容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附注中予以说明。评标报告存在其他错误的,依法按程序进行纠正。
因评标错误复核、投诉处理等导致评标结果、中标结果改变的,发布人应当自收到变更结果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结果变更公示。
第十七条 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本单位的评审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要求招标人提供评标报告中关于本单位的评审内容,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但不得泄露对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招标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省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认为发布人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涉及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发布人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认为省指定发布媒介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诉。
省指定发布媒介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按照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招标计划公告
2.中标候选人公示
3.中标结果公告
4.合同公告
5.履约信息公告
附件1
(项目名称) 招标计划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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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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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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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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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总投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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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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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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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标内容 |
序号 |
招标内容 |
投标人 主要资格条件要求 |
预计 招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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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和设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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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提前发布的招标计划内容仅供各方主体提前获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的实际信息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附件2
(项目名称)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及标段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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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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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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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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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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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标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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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标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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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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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 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质量 |
工期 (交货期) |
投标报价 (元)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
综合评估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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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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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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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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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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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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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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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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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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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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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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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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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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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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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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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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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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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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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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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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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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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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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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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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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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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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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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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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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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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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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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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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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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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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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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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 或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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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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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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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行政监督部门: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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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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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单位章: |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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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还没有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根据公示标准文本要求,严格按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真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不得空白,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
2.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由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序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排序,发布人按评标结果公示排序;招标文件未规定排序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发布人按评标结果不公示排序。
3.中标候选人是联合体的,“中标候选人名称”中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均应填写。
4.表中的“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应填写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所有业绩。
5.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招标指项目经理、 监理招标指项目总监等;表中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或项目总工,如设计中只有多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应都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扩展表格,分别填写。
6.表中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交工日期”以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7.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5年9月1日,填写为20150901;又如2015年9月,填写为201509;再如2015年,填写为2015,2015/9/15 9:00:00填写为20150915-9:00:00。
8.表中的“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元指人民币元。
9.表中的“建设规模”采购招标应填写主要货物的数量、类型、规格等技术参数。
10.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人都需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其他投标人在“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中填写。没有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经评审的投标价(元)、综合评标得分;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否决投标依据条款、否决投标理由、备注。
11.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本单位的评审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要求招标人提供评标报告中关于本单位的评审内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招标人不得泄露其他投标人相关的评标内容。
12.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招标人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附件3
(项目/标段名称)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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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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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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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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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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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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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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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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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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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发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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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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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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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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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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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四川省评标专家)成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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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成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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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项目名称) 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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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地址 |
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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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名称 |
承包人地址 |
承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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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货物、服务)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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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元) |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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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交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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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
计划开始日期 |
计划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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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地点 |
履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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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经理 (施工适用) |
证件及证号 |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
证件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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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
证件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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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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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要详细填写,有标段(包)的,应详细到标段(包)。
2.承包人是联合体的,应扩展表格分别填写。例:
承包人名称 |
承包人地址 |
承包人电话 |
甲公司 |
…… |
…… |
乙公司 |
…… |
…… |
丙公司 |
…… |
…… |
3.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元(人民币)外的其他价格形式。如在某某标准下“下浮15%”等。签约合同价(元)应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4.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5年9月1日,填写为20150901; 2015年9月,填写为201509; 2015年,填写为2015;2015/9/15 9:00:00填写为20150915-9:00:00。
5.未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人如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的,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理由。
6.发包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有)在合同公告纸质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并和电子文档一起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传的电子文档作为公告正文,纸质文本作为公告附件。
附件5
(项目名称) 履约信息公告
项目(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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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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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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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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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 |
合同信息 |
信息变更 |
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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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货物、服务)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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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元)/签约合同价 (其他价格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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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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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等项目(标段)适用 |
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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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交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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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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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货物等项目(标段)适用 |
计划开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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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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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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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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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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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或职业资格 |
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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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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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职称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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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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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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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或职业资格 |
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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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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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职称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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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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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段)分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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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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