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73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206
- 文件类型: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05-12
- 发布日期:2026-05-12
- 文 号:川发改价格〔2026〕17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附件1)和非基础项目。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防腐七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有效保障基础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前提下,各市(州)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非基础服务项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安葬服务收费。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两项,收取的生态安葬费、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提供的墓位收取的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墓(格)位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要强化殡葬公益属性,保障基础殡葬服务。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项目的定价机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基准加浮动定价机制,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从严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各市(州)民政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相关情况同步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二)实行其他价格管理方式项目的定价机制。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由各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统筹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安葬服务中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各市(州)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殡仪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其中基础项目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二级项目。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均应采取清单式管理,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套餐服务和单项选择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清单,满足丧属不同需求。殡仪服务项目套餐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套餐中需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应服务、定价形式等内容,套餐总价应低于各项单价之和。
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维护管理费可以按照一个使用周期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年度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收取时间从安葬之日起算,除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鼓励公墓经营单位为低保、特困人群提供免费的墓(格)位。公墓墓(格)位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继续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也可通过奖励方式鼓励群众不再使用,对骨灰实行生态安葬。
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在各市(州)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并在各市(州)民政、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后执行。收费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报备,并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殡仪馆销售的丧葬用品实行进销差率管理,最高不超过30% (含税)。
(五)加强收费预算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执收主体为事业单位的,其基础项目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基础项目以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使用税务票据。
三、加强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一)加强成本监审调查。各市(州)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殡仪和安葬基础项目、非基础项目,以及公墓墓(格)位使用和维护管理、丧葬用品等成本和收入情况。
(二)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各市(州)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全省统一设立监测点位(附件2),按照单月/次的频率对殡葬服务收费等进行监测。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分别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评估、调整情况报告省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
(三)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四川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基础上,合理确定各地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市级民政部门据此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市(州)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四)健全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并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五)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压实殡葬行业主管责任,加强殡葬行业规范引导,指导相关经营主体按照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充分尊重丧属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诱导消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并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和明白消费。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殡葬行业收费政策,强化政府指导价作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经费保障,配合做好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管理。
(六)加强对违法行为监管查处。各市(州)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对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限制丧属使用自带符合政策规定的丧葬用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强制、捆绑、拆分服务并收费,以及提供殡葬服务和销售殡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七)落实费用减免政策。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减免有关税费。严格落实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各市(州)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政策对象、惠民项目范围,探索简捷、便民的申领补贴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节地生态安葬实行奖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256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5〕2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各市(州)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四川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xlsx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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