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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攀枝花市胜利水库农业水价调整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11-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根据攀枝花市水利局《关于调整胜利水库骨干工程供水价格的函》(〔2024588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要求,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胜利水库开展了农业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在成本监审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初步拟定了《攀枝花市胜利水库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反馈请于2025127日前提交至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812-3335533 电子邮箱:1312477933@qq.com

 

附件:攀枝花市胜利水库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17

 

附件

 

攀枝花市胜利水库农业水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胜利水库骨干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农业供水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胜利水库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暂定为0.10/立方米。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农业水价现状,我市末级渠系水价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按协商定价方式确定。

三、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终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分类水价。

四、水费收取应开具由有关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五、水管单位和末级渠系管理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骨干工程水费上交灌区水管单位或国有供水经营者,末级渠系水费留存末级渠系管理者使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水量和水费计收情况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农业水价及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者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公开方式,及时向农民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有关信息,接受监督。

附件:攀枝花市胜利水库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稿.doc

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 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