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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 第三次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8-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保障城市供水量与水质安全、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于2015年开工建设,2020年实现对我市市区5座水厂供水,自来水水源由金沙江直接取水调整为从上游观音岩水库集中取水,供水成本发生重大结构性变化。加之人工、物料等成本费用上涨及城区人口大量迁居到炳三区、钒钛高新区,动力成本增加,水价成本大幅增长。为切实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在攀枝花会展中心多功能厅依法组织召开了“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共27名,实到27名,听证会严格依照法定的听证程序进行。

  听证会参加人重点围绕听证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调整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对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健康用水、安全用水具有积极意义。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占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较小,增长的绝对额在绝大部分普通收入人群消费能力承受范围内,同意调整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其中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一,但对水质净化和健全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对保障困难居民的用水提出了建议。

  对于调整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中涉及的攀枝花市自来水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标准的政策依据、拟调整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的影响等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普遍认为,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自2009年按照“一次作价、分步实施”原则确定,于2013年执行完毕后,至今已10年未作调整,此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听证稿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和各种因素,听证方案是可行的。

  市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了听证会参加人和社会民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纳了部分意见并修订完善了方案,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的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要点

  (一)我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按“一次作价、分步实施、三年到位”的办法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现行的1.76元/立方米调整为2.5元/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比例执行,分别为3.75元/立方米、7.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由现行行政事业用水2.22元/立方米、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水2.31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69元/立方米,调整为3.9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的4.63元/立方米调整为6.9元/立方米。

  (二)城市低保户、特困户优惠政策。

  城市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实行免费供水;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的,以其实际用水量扣除6立方米基数之后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价收费。

  (三)阶梯水价多人口用水定额。

  阶梯水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即为多人口家庭。多人口家庭凭户口簿、居住证(户口簿、居住证为人口管理机关制发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证件)等,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水量3.5立方米/户表·月。

  (四)联动机制。

  市区自来水价格与上游原水价格实行同向同步调整。联动调整计算公式:

  联动调整额度=上游原水价格调整额度×(1+水损率)

  调整后自来水终端价格=调整前自来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调价幅度的建议。

  一是关于应加快实施“一户一表”的建议采纳。理由:近年来,供水企业已将实施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纳入向社会公布的民生实事,今后将继续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减少转供水,缓解供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关于对工业用水大户制定专项水价方案,对其用水量进行控制的建议采纳。理由: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已制定《攀枝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攀发改价格〔2021〕12号),以加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三是关于非居民用水单价调整幅度过大,降低工业用水价格调整幅度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按照“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定价方法,以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统筹考虑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本次价格调整是建立在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基础上。扣除原水费用0.61元/吨,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为28-36%。若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势必增加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水价调整后,原行政事业用户预计每月增加水费支出约在270元-360元,部分工业企业预计增加水费支出占总成本约在0.5%以内,原经营服务用户预计平均每月增加水费支出约在50元-75元,调价后对非居民用户影响可控。

  四是关于自来水价格可分区、分段,按供水高程进行收费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令46号)第二十三条: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从实际水价执行情况而言,各地居民用水均执行“同城同网同价同质”的供水价格模式。

  (二)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是关于将现有建档困难职工都纳入特困职工优惠范围,给予更大的政策减免,以减少对此类群体的影响的建议采纳,理由:为切实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将继续对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用水实行优惠政策,并且将市总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名单纳入减免范围,尽可能减少调整水价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

  二是关于对政府部门应在水电气方面做好工作,加大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的建议采纳。理由: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我市利用全省水电消纳示范区电价政策,对自来水企业用电给予了适当优惠。今后,我们将继续利用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支持。

  三是关于针对低保户、困难家庭的优惠政策有所增加,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实行免费供水的建议暂不予采纳。理由:2015年我市建立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时,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已对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免费用水量由5立方米提高至6立方米,体现对低保特困户的优惠政策,基本满足低保特困户每月用水需求,也有利于居民群众节约用水。

       (三)对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建立我市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后的建议。

  一是关于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供水保障能力,加强水质管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建议采纳。理由:供水作为社会民生的重要保障,供水单位要继续秉持“水质好、压力足、计量准、服务优”的宗旨,进一步保障城乡供水,提高供水水质,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继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是关于做好调价(包括污水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的建议采纳。理由:自来水价格调整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关于供水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科学合理测算动力成本,进一步降低供水总成本的建议采纳。理由:供水企业应当持续引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节能设备,开展管理、技术、运营“三节能”活动,进一步保障城市饮水安全,通过科技创新、修旧利废、“内部挖潜”等方式严控生产成本。

  四是关于大力推广中水的使用,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减少水污染、节约水资源的建议采纳。理由:积极支持和鼓励供水企业在工业园区、城市绿化等领域探索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途径,力争将中水用于工业生产循环利用、道路浇洒、园林绿化等方面,以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

  五是关于自来水经营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或在社区发放宣传资料介绍自来水相关知识,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增进节水意识,增强普通群众科学用水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建议采纳。理由:供水企业将持续举办“520”优质服务日、“阳光水日”市民参访活动、共产党员服务进社区、“3·5学雷锋自愿服务”活动,采用用户座谈、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线上线下方式,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增强节水意识,增进普通群众科学用水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4日

审核: 孔庆喜   责任编辑: 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