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评标专家郑军行政处罚的公示(川发改法规罚〔2025〕2号)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8-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川发改法规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军: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私下接触投标人并收受财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作为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蓬船干渠土建及安装施工项目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张仁义,帮助其中标该项目,并在事后收受张仁义30万元好处费。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适用《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9项一般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按照《四川省通用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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