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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 行为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2-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招标人存在未履行招标核准手续就进行招标投标、未在四川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等问题,为持续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做到举一反三,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大局,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招标内容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相关招标的内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行备案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无需报有关部门对招标内容进行审核。但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置投入项目人员资格时,不得将不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设置与履行项目无关的人员资格。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性质、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从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

三、依法依规公开招标投标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及履行情况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至少在四川省指定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按规定格式及时主动公开,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应通过该交易中心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省指定媒介核验发布。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人应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人数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且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自觉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五、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国有平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宣传培训,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对串通投标犯罪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完善大数据共享机制,强化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将案件查办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六、加大问题查办惩处力度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重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pdf

            2.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pdf

           3.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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