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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11-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市属粮食企业: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应急〔2023〕155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

印发〈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应急〔2023〕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仓储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粮食仓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条  在房式、筒仓(含立筒仓、浅圆仓,下同)、简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

    (二)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第五条  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

    (二)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

    (三)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第六条  房式仓、罩棚仓、筒仓及配套工作塔、连廊、输粮地沟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的。

    第七条  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 徐刚   责任编辑: 徐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