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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自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3-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其中,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 ,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 组成,并邀请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办法》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参加调查的有关部门依法收集、制作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结果、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互通共享,并及时移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办法》明确要求,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办法》,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结案。有关机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等,应当自接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负责跟踪督办的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 雷宏   责任编辑: 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