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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11-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李志海,联系电话:0812-3355300

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2号509办公室;邮编:617000

电子邮箱:574511353@qq.com

 

附件: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应当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市本级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七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含实施方案),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实行会商制度。对会商同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主管部门依据会商会纪要开展前期工作部门意见修改稿,并按要求履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其中如涉及全市全局性、长远性、前瞻性的重大项目相关事宜,经市委财经委员会领导同意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未通过会商的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

牵头组织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和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以下统称审批部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文本及报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项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等相关前置手续及报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对无需提供的前置手续,由应提供部门出具相应说明。

(三)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该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实行全链条管理,一般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经审定的对应项目投资为项目概算投资;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对下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属于此种情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应按原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投资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增加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审定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财政局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

第十七条  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评估论证融资方案,对项目融资方案是否涉及新增隐性债务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涉及新增隐性债务等违规举债的项目。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政府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编制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研究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方式、编制依据、绩效目标、预期形象进度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印发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新增、缓建及退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概算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的,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批复。

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的、确需的工程变更视为较小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监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市财政局后执行;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报市财政局备案。国家、省行业部门对设计变更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涉及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调整的,事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省级对应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增加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增加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意见按程序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或事前未报告及报告未批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在提交调整概算申请前,必须说明项目超概算原因和情况,落实超概算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必须事先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的书面处理意见。在调整概算资料齐全、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明确、调概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落实的条件下,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成招投标后,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发包,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技术认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将影响整体项目的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确定原中标人实施新增部分项目建设,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后方能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审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计划。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审批部门报送项目总结评价报告。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后评价计划,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所选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十三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十四  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XXXX日起施行。市本级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