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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05-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相关招标的内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实行备案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无需报有关部门对招标内容进行审核。但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不需要立项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相关事项,无需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