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体改综合规〔2020〕228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省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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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5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加快建立政府制定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二、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下列政策时,应当按要求分类听取企业家意见。
(一)涉及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涉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机构履行相关程序。涉企政策出台前需依法保密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听取企业家意见。
三、规范程序
(一)政策制定阶段
前期调研。制定涉企政策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益冲突抵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函询、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综合判断企业、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增强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使出台政策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要提供政策涉及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围绕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采取问卷调研、书面函询、大数据分析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
采取实地走访、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听取意见的,要找准问题、开诚布公、平等交流,认真倾听企业家意见,深入了解其诉求。
文稿起草。涉企政策文稿起草初期,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对各方面分歧较大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
征求意见。涉企政策初稿形成后,由起草部门根据政策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与企业联系密切单位,科学选取不同所有制、关联性强、有代表性的企业家征求意见,原则上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应不低于50%,重要行业、敏感问题视情况而定。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探索委托或自行建立企业家咨询库,明确入库企业家责任义务,完善入库、出库机制,实现定期轮换、公开透明、动态更新。
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开辟企业家提出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杜绝走形式,走过场。要积极探索与知名商业网站、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建立链接,拓宽听取意见渠道。
反馈处理。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分析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其利益诉求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做好与企业家的沟通解释,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和说明。对情况复杂、问题重大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二)政策实施阶段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保密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涉企数据开放力度。起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新闻媒体、“两微一端”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政策,同时明确解读责任、规范解读流程、严格解读时限,做好政策解读对接服务。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定期走访调研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精准推送,扩大涉企政策知晓度,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
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企业反映的涉企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涉企政策的实施应合理设置有效期,严禁随意更改和废止,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
(三)政策评估调整阶段
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为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工作,了解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掌握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完善。要统筹把握好政策调整时机,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有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要在听取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出台后需立即执行的涉企政策除外。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与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紧密结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
(二)畅通诉求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鼓励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坦诚建言,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要主动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涉企政策制定调整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困难。要发挥好省委省政府特聘专家作用,利用企业家智库资源,为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平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作用,完善涉企政策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对积极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予以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向企业家听取意见的程序性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作出更大贡献。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