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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1-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及对策,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间的衔接,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组织实施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价格的制定调整和重要商品价格的管理,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技术改革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对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八)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措施。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做好能源总量综合平衡,提高全市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拟订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与国家、省铁建部门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铁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铁路建设的其他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工代赈政策,研究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七)承担市资源开发委员会(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工作的日常运作。

(十九)负责区域合作联席会议会务;协调研究落实区域合作事项;制定区域合作实施方案,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年度计划和责任主体;负责对区域合作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具体推动各项合作任务的实施;负责全市区域合作交流信息的综合和发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和给予其他支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与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转报。新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转报备案。

2.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宏观规划及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循环经济及节能降耗工作。

3.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市经信委负责拟订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4.煤炭、电力管理职责。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市经信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安监局承担全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5.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与市商务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2.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市商务粮食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三)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信委、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

(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执行产业政策,限制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在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出的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且无切实改进措施的项目不予支持。

3.指导督促事权范围内铁路、能源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收费和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服务收费政策。(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

2.承担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

3.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4.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5.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

6.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7.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体制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8.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9.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家及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市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交通能源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活动中涉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价格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牟取暴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涉嫌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会员会成员涉嫌违规评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情况备案程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规避比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涉嫌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工建设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在规定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企业违反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能源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责任主体

交通能源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危害管道安全,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拆除以及拆除的期限、方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违建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执行责任:由投资主管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规避比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执行责任:由投资主管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责任主体

市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受理。

2.审查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3.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证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鉴定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审查,对案情复杂或者金额巨大的鉴证结论,应当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

5.送达责任:价格鉴证结论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委托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价格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责任主体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国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科学制定完善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举报制度和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价格违法举报的有功人员提供的线索予以核实并提出奖励建议。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可能导致评标无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决定责任:作出评标无效或有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相关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加强整改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取、查阅有关文件,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加强整改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对比选活动的投诉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取、查阅有关文件,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加强整改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责任主体

价格调控科、收费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职权事项启动定价程序。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四川省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定调价基础工作,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初步方案。依法需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3.决定公布责任:集体讨论作出制定价格或不予制定价格的决定(不予制定价格的,应告知建议人)。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职权事项启动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

    

 

 

 

 

 

 

 

 

 

 

 

 

 

 

 

 

 

 

 

 

表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46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