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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7-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XXX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管理的提案》《关于控制我市医疗废物处理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提案》(第14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请物价、卫计等部门对医废处置公司2018年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进行审核,公开费用构成以及出台我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而不是由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单方面定价的建议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印发了《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该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达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对于不能自行处置的,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制度。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第四条规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参照本《意见》制定的,可以适当上浮或下调,上浮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10%第七条规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不包括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担的委托运输、现场清理与鉴别费用,此类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别与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鉴别单位协商确定。《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2018版)也明确规定:《目录》内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政府定价,对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市发展改革委以《关于调整攀枝花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492号)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调整了我市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收费的具体标准。

(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收费情况。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原攀枝花市恒德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是我市唯一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市发展改革委调查,该公司所收取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费是按照我市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的,并无擅自涨价的行为;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认为处置费大幅度上涨的主要是长期应收而未收的医疗废物运输费、收集装卸费、医废周转桶使用费等市场调节价项目,由于医废产生单位点多面广,医疗机构数量的增长,以及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使得医疗废物收运频次增加,收运时间延长,运输距离变大、燃油增加,加上燃油价格上涨、人工工资增长、医废周转桶破损率增大等因素,使得各项费用大幅度增长。因此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决定从2018年起收取医疗废物运输费、收集装卸费、医废周转桶使用费等费用,以减少企业的亏损。

  • 请物价、卫计、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医废公司同医疗机构座谈共同协商医疗废弃物处置价格的建议

医疗废物委托处置、运输合同的签订情况。2017121日,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启动2018年度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签订工作,因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中增加了长期应收而未收的医疗废物运输费、收集装卸费、医废周转桶使用费等费用,部分个体医疗机构拒签合同,并投诉到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201812日市发展改革委约谈了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201815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召开了由攀枝花市仁和区社会办医卫生工作者协会、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工作者协会、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工作者协会、攀枝花市米易县卫生工作者协会、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参加的沟通协调会,各方对收费政策的理解达成共识,四家协会与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就2018年新增的应收而未收的医疗废物运输费、收集装卸费、医废周转桶使用费等费用进行了协商。201817日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报请上级公司同意,作出了对全市个体诊所在原制定的医疗废物运输费、收集装卸费、医废周转桶使用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的降价措施,对残疾人开办的诊所、经营困难的诊所给予减免等更优惠的措施。在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环保部门以及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努力工作下,截至目前全市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的签订率已达99%

  • 民营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按要求统一交到符合贮存的地方的建议

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医疗废物在收集环节的豁免条件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规定,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收集环节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因此,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以及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医疗废物集中到某符合暂存条件的地点,再集中运输到处置单位。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或扩散。

  • 医疗废物处置、运输引入竞争机制的建议

医疗废物处置,《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选址要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已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能够满足当地近远期危险废物处置需求的地区,不得新建同种类型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由于位于我市仁和区的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处置我市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因此,我市目前暂不能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根据《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但必须达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运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医疗废物的运输,必须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资质)才可以从事运输活动,同时,运输的车辆、人员也要有相应的资质。我市目前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可从事医疗废物运输的单位仅有中节能公司一家。下一步,如果新增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了相应资质,并达到相关医疗废物运输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医疗机构可自行与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协商相关医疗废物运输事宜。

感谢你们对我市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729

 

审核: 李星星   责任编辑: 陈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