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10-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行政执 法主体 |
单位名称 |
主体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执法权力依据的条款内容 |
行政强制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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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 政机关 |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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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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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 的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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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何国燕 填表人: 陈若彬 联系电话:0812-333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