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9-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力度的建议》(第14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配套支持方面的建议
(一)东区已成功申报为2022年第二批四川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区域类),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着力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企业培育等方面给予倾斜。截至目前,已支持奥林匹克双创中心培育集聚双创平台。批复同意启迪之星、融e社区创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钛产业双创服务中心、阳光诗社创建市级众创空间,推荐启迪之星创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阳光诗社、电子商务产业园创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目前,奥林匹克双创中心已入驻备案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占全市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总数的43%。支持奥林匹克双创中心提升双创孵化能力。2021年在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105万元立项支持“东区奥林匹克创新创业园区建设”项目。2020年、2021年分别依托入驻奥林匹克双创中心的钛产业双创服务中心、启迪之星(攀枝花)孵化器组织举办了全国性钛工业双创大赛。依托启迪之星(攀枝花)孵化器举办了2021年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攀枝花市选拔赛及多场项目路演、科技金融培训会。
(二)《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明确“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安排补助资金”,但考虑财力紧张,对未作硬性配套的上级资金暂不配套资金。
二、有关双创平台和创新主体方面的建议
(一)按照《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攀人社发〔2021〕114号)有关规定,我市大力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3年的补助。
三、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方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有关创新人才引进方面的建议
(一)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对接团市委争取对双创示范基地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为青鹏人才给予一定倾斜。
(二)2023年下半年,我市将开展新一批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评选工作,鼓励东区示范基地企业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申报和评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攀人社发〔2022〕33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选。东区是我市人才工作先行区,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区域人才工作先行示范区的若干举措> 的通知》(攀组通〔2021〕179号)有关规定,“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项目申报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级先行区、市级先行区人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