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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2-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了《攀枝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 主要内容

办法1151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能职责、规模布局、储存计划、储存管理、购入和轮换、储备动用、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

  • 总则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散装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大豆油等)、成品粮油(指面粉、大米、成品食用植物油)等。

本办法适用于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成品粮油(面粉、大米、成品食用植物油)另行制定储备管理办法。

  • 职能职责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轮换及动用等具体工作。

  • 规模布局

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全市人口、粮食产需、交通条件及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为专门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市级储备粮也可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承储。

(四)储存计划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

(五)储存管理

市级储备粮必须专仓存放,不得与非市级储备粮混同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保管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粮情电子检测技术,有条件的要采用低温低氧等绿色储粮技术,努力减缓品质劣变速度。

市级储备粮仓间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市级储备粮用“DC”符号表示。

  • 购入和轮换

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菜籽油、大豆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市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油入库。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植物油2年。

(七)储备动用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应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同质等量补库。

(八)资金管理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价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市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九)监督检查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举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责任追究

建立市级储备粮“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安排储存任务。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攀枝花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攀商粮发〔2017169号)、《攀枝花市级商品周转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试行)》(攀粮发〔2005122号)自行废止。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 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