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攀枝花市财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3-16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3-16
- 发布日期:2023-03-16
- 文 号:攀粮发〔2023〕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
2023年3月16日
攀枝花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散装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大豆油等)、成品粮油(指面粉、大米、成品食用植物油)等。
本办法适用于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成品粮油(面粉、大米、成品食用植物油)另行制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管理和责任落实,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下达动用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轮换及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场调控、应急保供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级储备粮规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下达攀枝花市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结合攀枝花市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攀枝花市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和大豆油为主,适当兼顾市场需求量大的玉米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数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的70%。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全市人口、粮食产需、交通条件及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为专门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市级储备粮也可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承储。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市级临时储备粮。市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市级临时储备粮撤消或调整时应进行网上公开交易,盈亏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承储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向市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等手续。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要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储企业储存:
(一)企业注册地和仓储设施均在攀枝花市境内;
(二)完好粮食仓容不得低于10000 吨(或罐容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设施;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信息化管理条件,库区具备视频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和害虫防治人员,其中,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市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油罐)容量,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不得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市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专仓存放,不得与非市级储备粮混同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保管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粮情电子检测技术,有条件的要采用低温低氧等绿色储粮技术,努力减缓品质劣变速度。
市级储备粮仓间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市级储备粮用“DC”符号表示。
第十九条 储存期间,保管员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粮温、仓温和储粮水分、空气湿度、虫害等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承储单位要坚持粮情检查周例会制度,承储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粮情不得少于二次,并在粮情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市级储备粮运营业务和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性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技术规程》《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及相关的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储粮等先进技术,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的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对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密闭空间、危化品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并定期开展演习、演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不得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备粮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购入和轮换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菜籽油、大豆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市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油入库。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测,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后,方可进行数量验收;数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入库成本核定可采取以下方式:1.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市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和入库费用综合核定;2.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入库费用综合核定;3.以经审计确认的加权平均价和入库费用、交易费用综合核定;4.以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实际产生的交易价格、交易费用及入库费用综合核定。
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市农发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市农发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市级储备粮(含原粮和成品粮油)储存总量的30%。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具体由承储单位根据仓容、市场行情等情况自行决定。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原粮、散装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
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
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拟定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执行,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轮换,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但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或延期轮换的,必须提前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植物油2年。
第七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粮情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同质等量补库。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照省级储备粮及周边市(州)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检验费等。市级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障。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市级储备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保管费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市级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按季拨付(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照常拨付)。
轮换费在下达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剩余的20%。轮换费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归企业,以丰补歉;轮换亏损由承储单位承担。市级财政根据轮换亏损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按月据实拨付。
(四)检验费:含入库检验费(指新增或轮入粮油检验检测)、出库检验费(指动用或轮出粮油的检验检测)及保管期间定期检验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取消市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公开销售,收益上缴市级财政,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级财政,价差损失由市级财政负责弥补。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价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市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举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年度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于每年底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安排储存任务。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攀枝花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攀商粮发〔2017〕169号)、《攀枝花市级商品周转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试行)》(攀粮发〔2005〕12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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