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市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2-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关于建立我市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相关意见要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在充分调研测算、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拟定《关于建立我市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通知》共九个部分,对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作出全面规范,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明确分级阶梯水量。设置三级阶梯水量,以半年为计量周期,第一级水量为每户每半年90立方米(含),第二级为90—150立方米(含),第三级为150立方米以上。
第二部分是确定分级阶梯水价。按照国家和省规1:1.5:3的比价关系,以居民生活用水基价1.9元/立方米为基准,核定第一级水价1.9元/立方米、第二级2.85元/立方米、第三级5.7元/立方米。
第三部分是划定实施范围。明确为市区城镇供水区域(东区、西区、仁和区)内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用户认定以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住宅为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未实施“一户一表”的用户维持原水价政策。
第四部分是规范计量缴费与计费方式。实行半年计量缴费周期,IC卡预售水用户以年度为周期,周期内用水量可累计结转;明确阶梯水费分级累进计价公式,按实际用水量分档核算水费。
第五部分是明确多人口家庭用水定额。户表人口基数为4人,凭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证件,每增加1人每月可增加用水量3.5立方米,具体实施办法由供水企业制定。
第六部分是规定加价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弥补户表改造费用不足、供水成本上涨及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
第七部分是落实低收入家庭保障。对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每月6立方米(含)以内水量免费,超出部分按阶梯水价计费,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八部分是确定执行时间。明确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部分是强化工作保障。要求各区发改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舆论引导,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规范落地。
三、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长期有效。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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