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攀枝花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1-0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09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1-04
- 发布日期:2023-01-04
- 文 号:攀粮发〔2022〕6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攀枝花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
2023年1月4日
攀枝花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成品粮(含成品油)储备(以下简称成品粮储备),作为市级储备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粮油权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储备必须是具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成品粮每袋不超过50公斤,成品油每桶不超过20升。
第四条 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成品粮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成品粮储备品种、数量、等级、计划和承储单位的确定;负责对成品粮储备实物进行监管,检查日常成品粮储存情况,收集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通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发行负责成品粮储备贷款发放和监督管理,参与粮食库存实物的监管。
承储企业承担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具体负责成品粮储备采购、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工作。承储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成品粮储备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
第六条 根据省下达的成品粮储备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成品粮分解落实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下达后,各市属承储企业、各县(区)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章 购 入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购入;成品粮储备采购资金由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或承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第八条 采购的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 成品粮储备贷款由承储企业提出贷款申请,由贷款银行按规定放款,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市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对“建帐价”进行审定,“建帐价”与放款之间的差额由承储企业与贷款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直接向承储企业收取。
成品粮储备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抵押。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条 成品粮储备实行定点定仓储存,采取动态储备方式,遵循规模不变、先进先出、滚动轮换、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成品粮储备的承储单位原则上为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鼓励承储企业运用信息化管理、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食损耗。不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储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粮油加工、粮油批发等能力;
(三)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五)成品粮储备仓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和质量档案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入库。
第十四条 成品粮储备仓房应当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储备仓库应当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使用化学药剂对空仓进行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专账管理,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储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八条 成品粮储备的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 成品粮储备采用动态轮换方式,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但临近保质期前2个月时必须轮换。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的数量。
第二十条 成品粮储备由承储企业自行储存管理;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代轮换企业)代轮换成品粮储备。
承储企业委托代轮换企业轮换成品粮储备,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备案。承储企业应与代轮换企业签订《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代轮换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轮换的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成品粮储备情况,应当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专项报告,并提交轮换、储存、质量、管理等工作材料。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或波动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成品粮储备;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储备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应及时组织成品粮储备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动用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1.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装卸人员及车辆、成品粮储备的价差、损耗、出库进度等数据按日报方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超出动用方案时由承储企业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经征得同意后实施。
2.在动用结束后一个月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成品粮储备补库计划,计划应当包括补库方式、资金来源、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完成期限等内容。如就地取消原有储备指标,应当以动用方案中的价格为指导,对原有储备的贷款等进行核销。
3.在动用结束后三个月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承储企业动用方案和相关经费进行审核、结算,结算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4.在动用结束后6个月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动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储备综合定额补贴是指除检验费(出入库检验、储存检验)以外的,如保管费、保管损耗、轮换价差、经营管理和利息补贴(不包括市财政出资购入的成品粮储备)等费用,由市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成品粮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成品粮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根据成品粮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八条 成品粮储备综合定额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报上季度《攀枝花市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申报表》,市发展改革委于季初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成品粮储备采购入库、计划调整、动用出库和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开展,费用由市级财政解决。
第三十条 动用成品粮储备所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据实解决;政府征购企业自筹资金购入的成品粮储备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及时解决。
第七章 监 管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成品粮储备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储备收支结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与代轮换单位签订代轮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保供预案,确保粮食供应安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成品粮储备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未达到规定的承储数量的;
(三)承储成品粮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成品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五)恶性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的;
(六)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成品粮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立成品粮储备“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安排储存任务。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攀枝花市本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攀粮发〔2009〕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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