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8-30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8-30
- 发布日期:2021-08-30
- 文 号:攀发改价格〔2021〕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新城管委会、攀西科技城管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21年8月30日
攀枝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
三、机构与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计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用水考核、用水复核、收集汇总等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机构与责任人具体负责定额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用水定额(计划)申报、统计工作。
(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及非居民用水户过去三年用水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全年用水定额(计划)。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因非居民用户对用水管理不到位所产生的漏水量不得计入下达用水计划的基数。
(三)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应当在下达定额(计划)前20个工作日内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生产规模调整、用水统计分析、节水措施等相关资料及相关备案材料。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四)定额(计划)用水考核以供水企业抄表水量为依据,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将非居民用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与用水定额(计划)相比较,超出部分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五)非居民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供水企业开具的票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年底将用水户当年累计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定额(计划)对比,并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分为三档,具体标准如下:
1.超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1倍收取;
2.超定额(计划)10%—30%(含30%),超出部分按照分
类基本水价的2倍收取;
3.超定额(计划)3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3倍收取。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10%、210%、310%。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为非居民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费用。
非居民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考核;未分户的,按全部水表用水总量考核,发生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加价倍数和超定额(计划)水量的乘积计算。
(七)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收费收入由供水企业代收后纳入市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和代征工作费用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八)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每年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对列入定额(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每月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累计计算用水户的年度实际用水量。
(九)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或超定额(计划)用水量复核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用水定额(计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用水管理。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纳入定额(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并适时调整。
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准时实施抄表到户,不得误抄、漏抄;做好超定额(计划)用水的统计及费用收取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非居民用户应当加强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定额(计划)用水工作。于12月底前将下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申报资料,及时报送给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督导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企业工作指导和监督,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供水企业要及时将非居民用水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三)严格水费管理。
要加强超定额(计划)部分水费收入的管理。超定额(计划)部分的水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优先用于城市节水规划、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的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代征工作费用等。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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